契約解除後的可得利益賠償,是指在契約被解除的情況下,因一方違約導致契約未能完全履行,守約方因此未能獲得的預期利益。這種利益是基於假設契約正常履行情況下本可以獲得的利益,其本身具備不確定性,主要體現在當事人舉證證明和損失計算中的不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契約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情況和契約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的補救措施。此外,當事人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為契約因違約解除。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委託法律關係中,我國《民法典》明確有償委託中可得利益的賠付: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契約。因解除契約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契約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契約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總的來說,可得利益賠償是法律為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促使利益獲得方妥善履約而提供的一種補償方式。但同時,法律也對認定和計算這種利益作出限制,以避免當事人發生違約或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對其任意解釋,從而平衡損失與獲利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