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解除的法律後果包括:
契約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契約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契約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 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包括返還財產及其所產生的孳息,並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以及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1.2. 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做、減價、支付違約金等。
2. 主契約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契約解除後,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應當以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為前提,並以契約約定的擔保範圍為限。
解除契約後是否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別不同情況:
3.1. 協定解除契約的,當事人在協定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定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3.2. 因不可抗力解除契約,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採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3. 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契約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契約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契約、準備履行契約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