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人和女幹部的界定主要依據個人檔案原始材料和崗位性質。具體來說:
女幹部的認定主要依據個人檔案原始材料。這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計劃內的大中專畢業生、2001年以前經地市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錄用爲國家幹部的人員、軍隊轉業幹部、經公務員考試錄用爲公務員的人員、被轉爲公辦的原民辦教師以及其他錄用爲幹部的情況。
女工人在50週歲時如果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累計滿5年且45週歲後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可以按照女幹部的退休年齡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現在不再按照女工人、女幹部身份進行區分,而是根據崗位性質來決定。管理崗的女職工可以在55歲退休,而非管理崗的女職工則在50歲退休。
此外,關於職工崗位性質的認定,企業需要制定本單位的崗位目錄(包括崗位名稱、崗位性質等),並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