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改變民族成分的流程和要求如下:
未滿18周歲的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民族成分。這些情況包括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時,孩子的民族成分與直接撫養的一方或繼父母、養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變更申請應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
年滿18周歲的公民。在其18歲生日後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分申請變更一次。變更申請應由本人提出。
申請條件。包括提交書面申請、相關證明材料(如戶口簿、身份證、離婚證明等)以及與變更民族成分相關的其他證明檔案。
辦理流程。一般包括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交所需材料。對於年滿18周歲的公民,還需經過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的審批。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的民族成份一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滿20周歲後,一般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數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復民族成份不受年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