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水污染需要綜合運用法律、技術、行政和宣傳手段,具體措施包括:
制定和執行嚴格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
生物治理。使用沉澱處理法、水生生物養殖法、活性污泥法等,這些方法可以有效去除水中的污染物。
物理治理。包括膜工程法、吸附法等,其中吸附法因其高效、易於處理且成本相對較低而受到重視。
化學治理。通過化學反應改變污染物性質,降低其危害性,例如化學沉澱法和中和法。
減少和消除污染源排放的廢水量。通過改革工藝、重複利用廢水、控制廢水中污染物分離等措施。
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在區域開發、城市建設和工業區規劃時考慮水體污染問題。
加強監測管理。設立環境保護機構,執行環保法律和控制標準。
推廣生態農業和綠色生產。減少化肥和農藥的使用,發展生態農業。
提高公眾環保意識。通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公眾對水資源保護的重視,倡導綠色生活和可持續發展。
建立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積極治理工業和城市污水,實現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採取措施控制農村生活源、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的污染。
開發新水源和節約用水。推廣節水技術和方法,減少水資源浪費。
加強水資源的規劃管理。將水資源規劃納入區域、城市和工農業發展規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