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這可以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等形式向開發商提出。
開發商在收到退房通知後的15天內,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並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上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如果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責任,開發商應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退房賠償標準,則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可另行要求賠償。
如果退房是由於購房者的原因,如貸款申請未批准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開發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雙方在退房問題上達成一致,可以簽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協議,並辦理相關的註銷預售登記手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通知對方,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或申請仲裁。
在房產證辦理完畢之後,除非合同裏有約定,否則一般情況下購房者是不能退房的。如果賣方已爲購房者辦理完畢房產證,但是賣方墊資,且合同有約定如購房者拒不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購房者退房並承擔相應的損失。這種情況需雙方到房地產發證機關辦理房產證過戶或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