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行政區域劃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層級:
路:宋朝在地方設定「路」一級行政區,路是直轄於中央並高於府、州、軍、監的一級監察區。公元997年,共分為十五路,後又改為十八路,又析為二十三路。
州(府、軍、監):宋朝的地方政府機構實行州(府、軍、監)、縣二級制。與州平級的行政單位還有府,軍,監。府一般設於要地,府分為京府與次府,京府是作為首都與陪都的城市,如東京開封府,西京河南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次府是比較重要的城市,如河中府,真定府,京兆府,興元府等。軍設于軍事要衝地區,監設於坑冶,鑄錢,牧馬,產鹽的地區。州,府,軍,監的長官分別稱知州,知府,知軍,知監。
縣:宋朝的行政區域劃分還包括縣一級。
宋朝的中央朝廷通過監司來控制地方上的行政,軍政,財政,司法,監督問責地方官吏,又通過通判來限制與分割知州知府的權力,從而加強對地方上的控制,防止出現類似於唐朝中後期與五代十國那樣的地方割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