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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流程

定期宣判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審判長會宣布某案今天在這裡公開宣判。

核對當事人的身份。

當庭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宣讀判決書主文時,合議庭成員、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旁聽民眾應起立。宣判完畢後,審判長宣布閉庭,合議庭成員退庭,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和旁聽人員退庭。

定期宣判應製作宣判筆錄,當事人在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如果當事人拒絕接受判決書或拒絕在相關檔案上簽名,書記員應在宣判筆錄和判決書送達回證上註明,並告知當事人拒絕簽收和逾期抗訴的法律後果。

對宣判時缺席的當事人,應及時另行安排宣判和送達判決書。

此外,書記員在整理裝訂卷宗時,應按照檔案管理規定,確保正、副卷分列,並按裝訂順序裝訂,保持整潔和齊全。定期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宣判後即刻發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