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程式是法院審判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以及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法庭調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具體程式包括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
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
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判決。
宣判時,法院必須告知當事人抗訴權利、抗訴期限和抗訴的法院。對於一審案件,如果當事人超過抗訴期沒有抗訴,判決才最終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對於離婚案件,只有離婚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才可另行結婚。
以上是宣判程式的基本流程,具體步驟可能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