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施暴者和受害者。施暴者通常是在家庭中處於強勢地位的成員,而受害者往往是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
主觀心態。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是出於故意。
客觀行為。家庭暴力可以表現為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
傷害後果。家庭暴力行為必須導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後果,這不僅影響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對其他家庭成員尤其是近親屬造成危害。
侵害的直接性。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必須是由對方家暴行為直接導致的。
此外,如果家庭暴力行為達到了輕傷以上的程度,可以構成虐待。在一些情況下,如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能構成虐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