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可是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審批答覆,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建設單位申請變更招標方式,立項時又未核準招標方式的工程項目,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變更招標方式的申請進行核準。核準後,方可變更招標方式。從以上規定中可以推定:立項批文是指對工可的批覆,因為對招標方式的核準一般在工可的批覆中體現,因此工程建設項目正式立項的標誌也應是取得工可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