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可以取出來,但需要滿足特定條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離休、退休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出境定居的。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情況也可以提取公積金,例如:
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支付房租的。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
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從事個體經營或回鄉務農的。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5年後仍未重新就業的。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或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個公積金年度內只能支取一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購房契約協定簽訂後一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並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提取條件可能會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諮詢當地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或銀行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