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法"一詞出自《左傳·文公六年》,主要有以下幾種含義:
固定的法律、制度:這是"常法"最直接的含義,指的是那些已經制定並固定下來的法律或制度。例如,《左傳·文公六年》中提到的「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就是指將已經制定好的法律或制度固定下來,使之成為常規。
通例;通常的原則:這裡的「通例」或「通常的原則」指的是那些普遍接受並遵循的規則或準則。例如,宋秦觀在《郭子儀單騎見虜賦》中提到的「豈非事方急則宜有異謀,軍既孤則難拘常法」,就是在強調在特殊情況下,可能需要打破常規原則。
長久之計:在某些文獻中,「常法」也被用來指代長遠的計劃或策略。例如,《醒世恆言·大樹坡義虎送親》中提到的「女兒年紀長成了,把他擔誤,不是個常法」,就是在討論關於女兒婚事的長期計劃。
在當今社會,"常法"主要指的是成文法,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此外,"常法"也是法治原則之一,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即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綜上所述,"常法"不僅僅是一個法律術語,它還蘊含了更深層次的含義,包括固定的法律制度、通常的原則以及長遠的計劃。這些含義共同構成了"常法"一詞的豐富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