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強制執行時發現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並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如果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等到將來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再恢復執行。
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線索,幫助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如果被執行人有故意隱匿財產的行爲,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此外,還可以申請將失信被執行人列爲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特別措施,如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