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需要遵守多項義務,主要包括:
保密義務。律師必須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代理限制。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禁止私自接受委託和收費。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或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禁止利用法律服務謀取利益。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去謀取當事人所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禁止違反規定會見司法人員。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禁止提供虛假證據和妨礙對方合法取證。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維持法庭秩序。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的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禁止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對於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