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服務通常包括送貨上門,這是快遞服務的必備因素之一。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因此,送貨上門是必須的,違反這一規定屬於違規行為,收件人有權要求快遞員按照約定送貨上門。
然而,實際情況中,消費者可能因為隱私和安全考慮,或者因為工作等原因不方便接收快遞,會選擇將收貨地址設為附近的菜鳥驛站等代收點。在這種情況下,快遞企業把包裹送到代收點就完成了契約約定。如果消費者希望快遞員再次送貨上門,需要與快遞企業協商並明確表示同意。
總結來說,快遞服務通常包括送貨上門,但消費者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其他收貨方式,如自取或代收點。如果快遞員未經收件人允許擅自將快件放在代收點或代收櫃,這是違反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