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過程涉及多箇重要方面,包括遺囑的形式、內容和立遺囑人的資格要求。以下是詳細介紹:
遺囑的形式。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日期。如果是代書遺囑,則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立遺囑人、代書人及其他見證人簽名。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也需要至少兩個見證人在場。口頭遺囑適用於緊急情況,但當情況消除後,如果能夠以其他形式立遺囑,則口頭遺囑無效。此外,還有公證遺囑,需要到公證部門辦理。
遺囑的內容。財產信息必須明確具體,繼承人信息要明確,包括姓名、與立遺囑人的關係等。遺囑中要明確表達繼承的意思,即財產由誰繼承。如果可能的話,繼承份額也應明確。
立遺囑人的資格要求。立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即成年或16週歲以上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來源的未成年人。遺囑內容應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未受脅迫或欺騙。
此外,還有一些額外的注意事項,例如避免使用打印的遺囑(除非打印後親筆簽名),確保遺囑上沒有塗改或增刪,以及確保遺囑的保管和執行得當。建議諮詢專業人士或查詢專業書籍瞭解更多關於遺囑的詳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