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親生父子關係,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的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的,與親生父母的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對於繼父子關係,學理方面認爲繼父子雙方承認民事解除後可以斷絕繼父子關係;對於養父子關係,撫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具體來說,對於繼父子關係,繼父與繼子間權利義務產生的親屬基礎爲姻親關係。當姻親關係因離婚而解除的情況下,繼父與成年繼子關係淡化,在不違背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繼父子關係可以解除。對於養父子關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收養人未成年的,由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養父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合法權益行爲的,養父與成年養子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養子是可以解除與養父收養關係的,收養關係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兩種方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