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罪
性騷擾在法律上可能構成猥褻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的規定,對於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侮辱婦女的行爲,可以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是在聚衆或在公共場所當衆犯下前述罪行,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猥褻兒童的行爲,將依照前述規定從重處罰。
然而,並非所有性騷擾行爲都會構成犯罪。對於不構成犯罪的性騷擾行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性騷擾的主觀目的通常包含性要求或涉及性的意圖,且這種行爲必須是爲被侵害人所不歡迎、不願意、不感興趣的行爲。在我國,性騷擾被視爲一種相對較輕的性侵犯行爲,與強姦或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相比,其處罰相對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