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改名的條件包括:
表達改名的意願。
理由充分,例如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或歧義字造成不便、父母離異、被收養、已滿十六周歲且出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錯誤等。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可能不受理。
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由自己承擔。
成年人改名的一般流程如下:
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相關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填寫改名申請提交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填寫表格,由工作人員蓋章、所在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
如果超過16周歲需要公證。
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簿,申請新的身份證。
需要注意的是,改名可能會涉及到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會產生許多痲煩。改名後,原姓名會作為「曾用名」在戶籍頁的相應欄目中體現。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和其他正在羈押的人員一般不能改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