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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彙算清繳

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期限內,根據稅收法律法規、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等,自行計算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這一計算基於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以確定年度應補稅款或應退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所需資料,以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範圍包括所有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享受稅收優惠,也不論盈利或虧損。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則不進行彙算清繳。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如果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是基於年度內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根據年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款,再減去年度內已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