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事物通常指的是那些不可直接感知、只能通過思維活動來理解的對象或概念,它們是具體事物的組成部分,反映了具體事物的普遍性規定和本質。以下是一些例子:
概念。如“人”、“水果”等,這些概念是從個別事物中抽象出來的,反映了這類事物的共有屬性或本質。
屬性。例如“生命”是生物類具體事物中的不可見但可知的普遍規定和本質。
分類。如將世界萬物分爲生物和非生物兩大類後,每一類所具有的普遍性規定和本質,如生物類的“生命”和非生物類的“客觀精神”。
哲學概念。如存在和思維被視爲抽象事物,因爲它們代表了人類對世界的基本理解。
總的來說,抽象事物是具體事物的分解體,是存在於具體事物之中的、不可直接感知但可通過思維活動理解的普遍性規定和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