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鑑定的時間通常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在鑑定過程中,如果需要補充或重新提取鑑定材料,這段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在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情況下,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有特別的約定,則遵循該約定。在特殊情況下,鑑定時間最長也不會超過6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