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追溯期,也稱為追索權行使期限,是指持票人在特定情況下向支票出票人或其他前手追索款項的時間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支票持票人對於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的追溯期為自出票日起六個月。如果持票人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行使期限為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對於前手的再追索權,行使期限為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支票的追溯期,也稱為追索權行使期限,是指持票人在特定情況下向支票出票人或其他前手追索款項的時間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支票持票人對於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的追溯期為自出票日起六個月。如果持票人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行使期限為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對於前手的再追索權,行使期限為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