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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俸

明朝的官俸制度在朱元璋建明後經歷了多次調整。洪武四年,朱元璋首次確定了文武官員的年俸標準,其中正一品官員的年俸為九百石,從一品為七百五十石;正二品為六百石,從二品為五百石;正三品為四百石,從三品為三百石;正四品為二百七十石,從四品為二百四十石;正五品為一百八十石,從五品為一百六十石;正六品為一百石,從六品為九十石;正七品為八十石,從七品為七十五石;正八品為七十石,從八品為六十五石;正九品為六十石,從九品為五十石。

這些俸祿以米為單位,按月發放,其高低與官員的品級相一致。然而,到了洪武七年八月,朱元璋又下令賜給文武百官公田,以保障各級官吏的生活供給。但這一措施後來被廢除,因為容易造成與民爭田的現象。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對俸祿制度進行了調整,這次修訂增加了四品以上高官的俸祿收入,但四品以下的中下級官吏的俸祿依然偏低。

此外,明朝官員的俸祿還包括了其他形式的收入,如公田和祿米。例如,正一品的月俸為八十七石,而從一品的月俸為七十二石。這些數字反映了明朝官員根據其官職等級的不同而獲得的俸祿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