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是指無權利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善意地、公開地和持續地占有他人財產,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而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的制度。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無權占有人對他人財產取得占有;
其占有須為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
該占有須為持續不間斷占有並使法定期間屆滿。
此外,時效取得制度最早始於古羅馬法,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按財產的性質,可將取得時效期間分為普通時效期間(一般為20至30年)、短期時效期間(一般為5至10年)和不動產的長期時效期間。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暫無適用取得時效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