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英國法系或海洋法系,是與大陸法系齊名的當今世界上最主要的兩大法系之一。
普通法系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主要特點是法律規範非典化,法律規則主要存在於法官以往的先例判決中,法官的判決引用的依據是以往的判例,因此又被稱為判例法或者法官法。普通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但並不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國的三種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總稱。普通法系是伴隨英國近代以來對外擴張和殖民統治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分布於世界各地,包括歐洲、美洲、大洋洲、亞洲和非洲的許多國家和地區。
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英國法系或海洋法系,是與大陸法系齊名的當今世界上最主要的兩大法系之一。
普通法系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主要特點是法律規範非典化,法律規則主要存在於法官以往的先例判決中,法官的判決引用的依據是以往的判例,因此又被稱為判例法或者法官法。普通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但並不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國的三種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總稱。普通法系是伴隨英國近代以來對外擴張和殖民統治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分布於世界各地,包括歐洲、美洲、大洋洲、亞洲和非洲的許多國家和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