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更換身份證上的名字,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提出申請。向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更改名字的理由。
申請條件。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需父母或收養人申請;16周歲以上的成年人自行申請;10周歲以上的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以口頭申請。
所需材料。包括戶口本、身份證、近期一寸照片、《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刑警大隊出具的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村委會或居委會的證明等。
審批流程。上學後至16周歲的公民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16周歲以後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注意事項。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接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和曾用名將被記錄在案,可以在戶口簿中看到。
建議到當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諮詢辦理戶口登記和申領身份證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