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認真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團結、依靠教職員工,組織教師學習和提高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及教育教學能力。
全面主持學校工作,包括領導和組織德育工作、教學工作、體育、衛生、美育、勞動教育工作及課外活動,以及總務工作。
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促進學校教育、親職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負責制定學校各階段工作的總目標總計劃,並組織實施,根據新情況不斷調整完善總計劃。
建立、健全學校各項崗位職責和規章制度,保證貫徹執行,並根據新形勢進行修訂。
協調全校各個方面的相互關係,使它們之間既不矛盾、又密切配合,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加強師德教育和崗位職責教育,關心教職工思想、生活和工作,調動全校教職工的積極性。
深入實際,了解情況,聽取不同意見,及時解決各個崗位、各個工作環節上出現的問題。
監督、檢查學校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確保學校各類財產充分發揮其應有效益。
監督、檢查學校經費收支情況,積極設法增加學校收入,不斷更新、補充教學設備,改善辦學條件。
負責教職工考勤,組織並監督檢查有關人員搞好教職工崗位考績工作。
抓好領導班子的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使領導班子成為團結一致、積極進取、富有活力、既懂業務又重實幹的領導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