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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契約意思

格式契約,也稱為定式契約、標準契約或附從契約。

這種契約的特點是,全部或部分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通常稱為提供方)預先擬定,且在訂立契約時未與對方協商。這意味著契約另一方只能選擇接受這些條款,或者選擇不訂立契約。這種契約類型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例如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契約等。

《契約法》第三十九條對格式條款進行了定義,指出這些條款是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的,在訂立契約時未與對方協商的。這種契約類型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契約的訂立,節約了交易時間和成本,但也可能限制了契約雙方的協商空間,有時被認為對消費者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