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職責主要包括:
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履行職責時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祕密和檢察工作祕密。
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羣衆的監督。
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開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
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在檢察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