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庭審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庭審準備。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此外,在法庭上還可以進行證人的詢問、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鑑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等。如果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