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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制度

法官迴避制度是一種旨在確保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制度,其核心目的是排除所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因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審判人員(包括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應當自行迴避,或者根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是否迴避。

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的情況包括: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審判人員迴避的情況包括:

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此外,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有親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也應當自行申請迴避。是否迴避由本院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