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契約是指當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或情形出現時,契約的一方或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契約,使契約關係消滅。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法定解除契約的情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契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對於持續履行的債務,不定期契約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對方。在解除契約時,當事人應通知對方,契約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對方對解除契約有異議,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也可以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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