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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程式

法庭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開庭。書記員會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會核對當事人信息,宣布案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並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庭調查。審判長或審判員會對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分別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並進行最後陳述。

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階段。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公開。

判決。根據庭審過程中所獲得的證據和法律規定,法院會對案件做出裁決。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查後,如果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也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範圍,一般不應限制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言。

以上是法庭程式的基本流程,具體步驟可能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有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