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仲裁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指的是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簽訂書面協定,自願將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
這種第三者通常是具有公認地位的仲裁員或仲裁庭,其作用是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作為一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與法院訴訟相比,具有自願性、靈活性和效率高等特點。仲裁協定可以是事先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作為契約中的一項條款,也可以是事後在爭議發生後訂立的。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類型的糾紛都適用於仲裁,如婚姻、收養、監護等糾紛,以及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通常不能通過仲裁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