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服務有效期內有權選擇是否消費和何時消費。如果商家在購物卡或消費券上單方面約定服務期限並規定過期作廢,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單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行為。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契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如果商家擅自規定消費券過期作廢,這種規定可能是無效的。如果消費券服務期屆滿後,商家應當返還消費卡內的剩餘金額給消費者,如果商家擅自占有這些金額,就可能構成對消費者財產權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