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普通清算。這是由公司自行組織清算機構依法進行的清算,適用於自願解散的情況,通常是針對那些資產能夠抵償債務,並且公司機關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工作的公司。
特別清算。這是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破產清算。這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並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
任意清算。這是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通常適用於人合公司、無限公司。
法定清算。這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的清算,適用於任何公司,特別地,資合公司只能進行法定清算,不能進行任意清算。
資本轉讓式清算。這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時,外方將資本轉讓給中方,中方支付外方應得的轉讓資本淨值,由外商投資企業變為中方獨資經營企業。
完全解散式清算。這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各方投資者均不願繼續經營該企業,或不符合繼續經營條件而進行的解散清算。
此外,還有實地盤點法、抽樣盤點法、測量計算法、估計法、推算法、對賬單法等清算財產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