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期限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如果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企業清算的期限則有所不同。清算開始之日可以是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企業審批機關批準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契約之日。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天。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清算委員會應在清算期限屆滿前15天內向企業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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