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神父不結婚的規定起源於12世紀的克呂尼改革。這一改革的目的是爲了保障教會地產不被視爲世襲地產,從而加強教會的中央集權。改革者認爲,神父守貞不婚可以避免家庭和財產的紛爭,使他們能夠全心奉獻於教會和主的事業。這種規定並非源自聖經或神學,而是一種歷史和文化的產物。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天主教神父不結婚的規定有不同的實施方式,例如在法國,教會職位由教會授予,但地產需要法王確認;在德意志地區,則由本地教會選出,但需要羅馬的確認。
值得注意的是,東方禮天主教會的神父是可以結婚的,而東正教則不與教宗共融,因此其神父也可以結婚。此外,有人認爲有些神父不結婚並非出於自願,而是教會附加的條件,旨在使神職人員能夠全身心地爲理想和教會事業而努力奮鬥。
綜上所述,天主教神父不結婚的規定是歷史和文化的產物,旨在維護教會的利益和神職人員的奉獻精神,而非直接源自聖經或神學的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