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的特徵主要有:
無權處分中的「無權」,主要指沒有處分的權源。
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無權處分的後果:
原所有權人可以追回被處分的財產,但如果受讓人是善意取得,並且財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的,則原所有權人不能追回,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追責。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契約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契約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