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用地包括軍事設施用地、使領館用地、宗教設施用地、監教場所用地、殯葬用地等。具體如下:
軍事設施用地。專門用於軍事目的的設施用地,包括軍事指揮機關和營房等。
使領館用地。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駐華使領館、辦事處等用地。
宗教設施用地。專門用於宗教活動的廟宇、寺院、道觀、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監教場所用地。監獄、看守所、勞改場、勞教所、戒毒所等用地。
殯葬用地。陵園、墓地、殯葬場所及附屬設施用地。
風景名勝設施用地。包括名勝古蹟、旅遊景點、革命遺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溼地公園等的管理機構及旅遊服務設施的建築用地。
交通用地。如鐵路運輸用地、水上運輸用地、空中運輸用地、公路和大道用地等。
礦山用地。市區外工業性企業用地、發電系統用地、文教衛生事業用地及禁地等。
這些用地的特點是比較特殊,不像典型的商業、居住和工業用地那樣普遍,可能涉及特殊的土地使用限制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