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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期限

留置措施的期限通常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審批,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同樣不得超過三個月。

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