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個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可以獲得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具體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醫療期為6個月;
3.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
4.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
5.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2個月;
6.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但不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7.實際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醫療期為24個月。
此外,特殊疾病患者在24個月內未能痊癒的情況下,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