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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怎麼寫

病歷的編寫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般項目: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民族、職業、出生地、現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郵政編碼、電話等基本信息。此外,還需要記錄入院時間和記錄時間,以及病史敘述者的信息,包括其可靠程度。

主訴:主訴是指患者入院就診的主要症狀、體徵及其發生時間、性質或程度、部位等。主訴語言要簡潔明瞭,一般以不超過20字爲宜。主訴多於一項時,可按主次或發生時間的先後分別列出。

現病史:現病史是病史中的主體部分。圍繞主訴,按症狀出現的先後,詳細記錄從起病到就診時疾病的發生、發展及其變化的經過和診療情況。其內容主要包括起病時間、緩急,可能的病因和誘因,主要症狀出現的時間、部位、性質、程度及其演變過程,伴隨症狀的特點及變化,對患有與本病有關的慢性病者或舊病復發者,應着重瞭解其初發時的情況和重大變化以及最近復發的情況,發病以來曾在何處做何種診療,與本科疾病無關的未愈仍需診治的其他科重要傷病,應另段敘述,發病以來的一般情況,如精神、食慾、食量、睡眠、大小便 、體力和體重的變化等。

既往史:包括之前有哪些疾病,確診了多長時間,病情控制情況,用了哪些藥物,藥物是怎麼用的等。

以上是病歷編寫的主要內容,具體編寫時還需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