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申請階段: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並說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申請應當符合一定條件,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等。
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後,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發出支付令。這一階段不需要詢問債務人或開庭審理。如果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且合法,人民法院應在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果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提出異議階段:債務人可以在收到支付令後的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如果債務人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且未履行支付令的義務,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如果債務人在異議階段未提出異議且未履行支付令的義務,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督促程序適用於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內容的債權債務關係案件,其中給付標的限於金錢和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