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特殊情形包括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在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期間盜竊、盜竊殘疾人等財物、在醫院盜竊病人財物、盜竊救災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入戶盜竊或攜帶兇器盜竊等,這些情形均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