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立決

"立決"是中國古代法律中處決死刑犯的一種行刑制度,是「決不待時」的簡稱。古人認為,刑賞要順應天地四時之序,「刑以秋冬」應天肅條之威,是為通例。《唐律疏議·斷獄》中提到:「依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違者,徒一年」。「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條主者,不拘此令」。此類犯可立時處決。但也不得在「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違者杖六十。自明代起,條例中便將死刑判決在真犯死罪這一類中又區分為「決不待時」(立決)與「秋後處決」(監候)兩種,清代沿用。

對於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並無疑義的案件,判處斬刑或者絞刑,並立即執行,稱為「斬立決」或「絞立決」。明清時,立決也被稱為「斬立決」、「決不待時」,與「監候」的對稱。指對某些死刑罪犯,不必等候秋審、朝審,可按照規定手續立即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