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在指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專營權。總代理在代理區域內擁有全權代表的權利,代表委託人從事代理協議中規定的商務活動。
簽訂合同和處理貨物。總代理有權代理委託人簽訂買賣合同和處理貨物。
非商業性活動。總代理可以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
佣金請求權。總代理有權根據代理合同請求報酬,並須自己承擔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所消耗的費用。
支持和協助。總代理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對自己的代理活動予以支持和協助。
必要資料和情報。總代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情報。
變更通知。當被代理人改變其所委託代理商代理的業務內容時,應及時通知代理商。
留置權。如果被代理人不給付報酬或不補償費用,代理商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被代理人的財產。
經營保護權。總部將不再在其代理區域內發展新的代理商、專賣店或直營店。
現金補貼權。代理商可分享由總部提供的統一廣告而進行招商,發展分支渠道和專賣店。
產品利潤差價權。代理商享有自治價格權,可制定本區域的產品價格政策。
自主經營權。代理商可開辦自己的直營店,進行零售業務。
商品“零”庫存權。代理商享有貨物週轉最低庫存經營權。
分享廣告策應權。總部將爲代理商提供統一的招商廣告。
技術資產使用權。同意代理商使用總部的經營技術資產。
一站式、無中間環節超低價位供貨權。代理商按區、片劃分,代理商之間互爲平等、平行關係,均由總部垂直管理。
以上是總代理的主要權利,具體權利可能因地區和委託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