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不僅侵犯了公共秩序,還可能導致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聚眾鬥毆的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根據情節的嚴重性,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情況如下: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多次聚眾鬥毆、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